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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乡**村**组**号,捕前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郑某某在汽车租赁过程中,以占有为目的,两次将所租车辆用于抵押借款后逃匿,涉案车辆价值共计94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别如下:

1.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虚构租车真实目的,与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租赁了一辆牌照号为云******丰田凯美瑞轿车。同年9月26日,被告人郑某某向唐某某虚构该车为其抵债所得,私自将该车以2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唐某某,骗取唐某某应抵押借款2万元后携款逃匿,同年12月该车被刘某某找回。经认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38000元。

2.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虚构租车的真实目的,与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租车行”签订租车合同租赁了一辆牌照号为云******北京现代越野车,租车期限为2018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15日。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向石某某虚构该车为其抵债所得,私自将该车以2万元的价格抵押给石某某,骗取石某某抵押借款1.8万元后携款潜逃。经认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56000元。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12月22日22时45分到临翔区公安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十一张、尾号为7707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照片二张;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五组书证;

3.证人唐某某、熊某某等五名证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二份;

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凯元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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