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99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组**号,住重庆市巴南区**道**小区**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搭乘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C****小型汽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往三峡广场行驶,当车行至重庆市内环快速路赖家桥往西永方向的立交匝道上道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指认照片等;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内环快速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晓宇
检察官助理:王俊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23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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