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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8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某某**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白色奔驰小轿车,自莆田市涵某某涵东街道青璜中学对面出发,途经六一路与工业路交叉路口附近时,被执勤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从被告人郑某某被提取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38.1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3.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意见书;

4.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志军

检察官助理:吕俊雄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处于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05050****。

2.移送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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