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3 月24 日晚20 时许,板桥店派出所民警在板桥店镇街道依法开展查处酒醉驾工作,对被告人郑某某进行酒精检测时,发现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襄阳市汇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从送检的郑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179. 8lmg/lOO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郑某某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供认不讳,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查报告、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清华
2020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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