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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郑集派出所民警巡逻中发现在宜璞孔线郑集镇何骆村十一组路段路中停靠一辆小型客车司机郑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将其带至派出所进行酒精测试。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的郑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57.00mg/100ml。

事后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并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何某乙、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清华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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