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住福建省云霄县**镇**路**号**幢**室。因犯强奸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至云霄县**镇**小区门口路段时,被云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下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2.04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耀芳
检察官助理:周 围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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