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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号**地块,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闽E*****二轮摩托车途经诏安县外马路土城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郑某某现场不配合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民警依法带至诏安县总医院南区急诊科提取血样送检。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省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乙醇含量为154.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依法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金真
检察官助理:沈雯悦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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