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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M02******(**),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5*****(*),汉族,硕士文化,户籍所在地澳门特别行政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3时52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粤TS6****号小型轿车从我市香洲区夏湾路行驶至拱北粤华路方华医院停车场,在停车场行驶过程中撞到停在停车位的粤TUC****号小客车,被害人宋某某报警。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视听资料;5抓获经过等书证;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萌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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