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98********,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镇**号,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栋**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4月6日因偷越国境行为被瑞丽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再次在未取得合法出入中国边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从缅甸偷越国境至中国境内,6月16日01时许乘车至瑞丽市莫里执勤点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检查笔录;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因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金
检察官助理:吴雪婷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随案移送案件文书卷、证据卷各一册,光盘四张;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3.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