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70********,高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人,住泗水县**路**小区。2014年1月1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泗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2月29日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其原持有的驾驶证被吊销后,为便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底通过微信联系办假证者,提供本人身份信息,伪造了机动车驾驶证一本。
2019年12月29日16时许,郑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327国道平邑县白马执法站遇交警例行检查时,其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宁栋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泗水县。
2.侦查卷宗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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