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12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货车司机,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7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29日19时58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粤AL8****重型厢式货车沿G106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迳头镇社坪村委G106国道2349KM路段左转弯横过道路驶入**(佛冈)印染有限公司路口时,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沿G106国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的粤F3Y****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黄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随后郑某某立即使用手机拨打120呼救和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置。交警来到现场后将郑某某传唤回佛冈县公安局进一步调查。经佛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郑某某驾驶车辆横过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黄某某驾驶车辆通过没有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遇事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郑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共计向被害人黄某某的家属赔偿了人民币696784.5元,并获得了被害人黄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粤AL8****重型厢式货车、粤F3Y****两轮摩托车等物证;2.110警情信息表、处警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收据、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现场笔录;7.行车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车辆横过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是自首到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郑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晋钊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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