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7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住灌阳县**镇**村**屯**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郑某某认识了陈某某(另处理),陈某某告知郑某某,愿以每套1300元的价格收购办好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郑某某即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陈某某,陈某某以郑某某的身份办好了营业执照,要郑某某执营业执照到银行办理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郑某某办理好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后将其交给陈某某,如此,郑某某共办理了三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卖给陈某某,获利3900元。郑某某办理的三套营业执照的名称是桂林****有限公司、桂林****贸易有限公司、桂林***贸易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 桂林****有限公司、桂林****贸易有限公司、桂林***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料、银行账户明细信息;3. 被告人郑某某微信支付明细;4. 陈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湛捷
检察官助理:吴国民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碟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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