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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黄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现租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路**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2月1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黄某甲等3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1月14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受黄某丁(另案处理)的纠集,被告人黄某甲、卓某某、郑某某和刘某甲、黄某乙、刘某乙、连某某等人(均已判刑)先后到漳平市**镇**村黄某丙(另案处理)自建房三楼,以互联网网站北京“PC蛋蛋”或加拿大“PC28”的开奖结果作为赌博依据,以所建立的“汇丰银行”、“勇士帝国”微信群作为赌博平台组织赌博活动,且刘某甲、黄某乙还提供支付宝账户用于接收参赌人员的赌注。其中,被告人黄某甲、卓某某均自2017年3月15日之前开始加入赌博组织,被告人郑某某自2017年4月22日开始加入赌博组织,并负责帮忙管理“勇士帝国”微信赌博群。

在先后加入赌博组织后,被告人黄某甲、卓某某、郑某某和刘某甲、黄某乙、刘某乙、连某某等人分别担任“机器人”、“财务”、“客服”等职责,并在组织赌博活动期间要求加入“汇丰银行”或者“勇士帝国”微信群的参赌人员事先将赌注汇入指定的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账户中,经确认转账成功后才能在所建立的“勇士帝国”或者“汇丰银行”微信群里下注参与赌博。2017年4月15日,黄某丁与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将“勇士帝国”微信群登录的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从其他地方搬至案发地组织赌博活动,并于4月下旬将“汇丰银行”微信群登录的电脑、手机等大部分电子设备转移到其他地方组织赌博活动。至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卓某某在参与组织赌博活动期间共收取赌资累计人民币11491199.88元;至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参与组织赌博活动期间收取赌资累计人民币14604187.06元;至2017年5月2日,该赌博组织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郑某某参与组织赌博活动期间收取赌资累计人民币2801713.12元。

2018年11月26日4时许,被告人卓某某在漳平市**街道**旅店**房被抓获;2019年9月20日、10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郑某某分别从境外回国主动向漳平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漳平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手机、电脑及银行卡等;2.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依法调取的银行账单、出入境记录及资金统计表等;3.证人证言:黄某丙、石某某、陈某甲及同案人刘某甲、黄某乙、陈某乙、刘某乙、连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黄某甲、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漳平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光盘及依法调取的支付宝、微信账户交易明细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黄某甲、卓某某受他人雇佣,通过建立微信群组织人员参与赌博,其中被告人郑某某负责日常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组织赌博活动期间收取赌资累计人民币2801713.12元;被告人黄某甲参与组织赌博活动期间收取赌资累计人民币14604187.06元,被告人卓某某参与组织赌博活动期间收取赌资累计人民币11491199.88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黄某甲、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卓某某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荣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被告人卓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随案移送电子数据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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