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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贺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五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5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5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镇**委**组,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大街**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乡**村**组,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大街**号楼**单元**楼**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贺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1月4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0月份至2016年6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工作期间,担任团队经理,协助该分公司总经理邢某某(已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直接领导团队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周某某、车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付某某、杜某某、郑某甲、杨某甲10名业务员,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为平台,公开向社会宣传,采取熟人介绍拉人头的方式,以高息回报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诱惑投资人购买****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有限合伙”产品和基金产品,其团队共向社会不特定人群8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85万元,其中,郑某某本人投资70万元,8名业务员投资款235万元,现已造成65名客户投资人直接经济损失1210万元。郑某某本人共介绍周某乙(25万元)、曲某某(15万元)、李某甲(190万元)、张某甲(15万元)、马某甲(10万元)、杨某乙(100万元)、郑某乙(20万元)、安某某(20万元)、解某某(10万元)、田某某(10万元)、王某甲(6万元)、安某甲(5万元)13名客户投资426万元,包括郑某某5名家人和亲属郑某乙、安某某、周某乙、曲某某、安某甲投资款85万元,8名客户投资款341万元,现已造成8名客户李某甲、张某甲、马某甲、杨某乙、解某某、田某某、王某甲直接经济损失341万元,被告人郑某某从团队业绩提成获利3.6万元,个人业绩提成获利17.04万元,合计获利20.64万元。

2、2014年8月份至2016年4月末,被告人贺某某在迅秒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工作期间,担任团队经理,协助该分公司总经理邢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直接领导团队曲某甲、孙某某、刘某某、要某某、张某乙、韩某某、杨某丙、刘某甲8名业务员,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为平台,公开向社会宣传,采取熟人介绍拉人头的方式,以高息回报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诱惑投资人购买****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有限合伙”产品和基金产品,其团队共向社会不特定人群3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4.9万元,其中,贺某某本人投资74.5万元,2名业务员投资款15万元,现已造成28名客户投资人直接经济损失300.4万元。贺某某本人共介绍王某乙(25万元)、张某乙(40万元)、于某某(5万元)、董某某(10万元)、秦某某(5万元)、邵某某(5万元)、杨某丁(3万元)、高某某(1万元)辛某某(6万元)、孟某某(2.5万元)等10名客户投资102.5万元,造成10名客户直接损失58万元,被告人贺某某从团队业绩提成获利0.355万元,个人业绩提成获利4.3万元,合计获利4.655万元。。

3、2015年5月份至2016年6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工作期间,担任业务员,积极参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团队经理郑某某的直接领导下,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为平台,公开向社会宣传,采取熟人介绍拉人头的方式,以高息回报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诱惑投资人购买****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有限合伙”产品和基金产品,周某某共向社会不特定人群1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4万元,其中,周某某本人投资108万元,8名家人和亲属曹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杨某戊、刘某乙、刘某丙、周某丁共投资112万元,周某某介绍的5名客户李某乙(56万元)、石某某(20万元)、杨某己(10万元)、马某某(3万元)、周某戊(15万元)投资款共计104万元。现已造成5名客户李某乙、石某某、杨某己、马某某、周某戊直接经济损失104万元,被告人周某某个人业绩提成获利8.24万元。

4、2014年11月份至2016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工作期间,担任业务员,积极参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团队经理郑某某的直接领导下,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为平台,公开向社会宣传,采取熟人介绍拉人头的方式,以高息回报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诱惑投资人购买****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有限合伙”产品和基金产品,李某某共向社会不特定人群11人尹某某(222万元)、宋某某(20万元)、刘某丁(15万元)、朱某某(20万元)、张某丙(10万元)、赵某甲(4万元)、马某甲(2万元)、商某某(2万元)、贾某某(2万元)、张某丁(15万元)、邵海艳(10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2万元,现已造成11名客户直接经济损失314.1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个人业绩提成获利13.28万元。

5、2014年11月份至2016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工作期间,担任业务员,积极参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团队经理郑某某的直接领导下,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为平台,公开向社会宣传,采取熟人介绍拉人头的方式,以高息回报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诱惑投资人购买****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有限合伙”产品和基金产品,张某某共向社会不特定人群12人刘某戊(20万元)、高某甲(11万元)、张某丁(26万元)、杨某庚(5万元)、谢某甲(10万元)、王某丙(1万元)、刘某己(35万元)、张某戊(4万元)、石某甲(2万元)、孙某甲(4万元)、刘某己(1万元)、李某丙(1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0万元。其中4名家人和亲属刘某戊、王某丙、石某甲、刘某己投资款24万元。案发后,张某某个人退赔给刘某戊20万元、李某丙1万元、张某丁1万元、石某甲2万元、刘某己1万元,客户实际损失95万元。现已造成12名客户直接经济损失9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个人业绩提成获利5.8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害人解某某、王某某、尹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贺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客户合同、银行流水、宣传材料、公司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贺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身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臣

2019年10月31

附:

    1.被告人郑某某、贺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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