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2********,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3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20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5********,穿青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20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20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20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丙、舒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到**镇互通工地上盗走价值4.7万余元的11余吨钢筋,后以2000元每吨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丙。
2.2019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又来到上述地点,将工地上价值6.4万余元的15余吨钢筋盗走,以2000元每吨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丙、舒某某。
3.2019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再次来到上述地点,将工地上的价值9万余元的21余吨钢筋盗走,以2000元每吨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丙、舒某某。
案发后,公安民警在王某丙处追回3.574吨钢筋发还被害人申某某,王某丙退赔申某某31.8吨钢筋及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证言;2.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丙、舒某某的供述;4.抓获经过及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丙、舒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庆刚
检察员: 罗 倩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丙、舒某某现被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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