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6********,汉族,大专文化,遵义市播州区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社区**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遵义市播州区人,户籍住址: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现住:遵义市播州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遵义市播州区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社区**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遵义市播州区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刘某甲、游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李某甲(已判)因借王某甲(案发时未满十六周岁)衣服未归还而与其产生矛盾,后王某甲与李某甲通过微信约定在遵义市播州区石板镇石板居玉石北街石板中心幼儿园门前的篮球场打架解决。当晚23时许,王某甲邀约汪某某(已行政处罚)、刘某乙(已行政处罚)赶到石板中心幼儿园。李某甲也邀约张某乙(已判决)、姜某某(已行政处罚)帮忙打架。张某乙接到李某甲的邀约后,又邀约周某某(已行政处罚)、王某乙(已行政处罚)等人赶到石板中心幼儿园,双方在幼儿园门口的篮球场内持扫帚相互追打、辱骂。后王某甲邀约况某某(已判)来帮忙打架,况某某随后电话邀约余某某(已判)、余某某又邀约一起玩耍的黄某某(已判)、李某乙等人赶到石板中心幼儿园帮王某甲打架。汪某某也电话邀约韩某某(已判)帮王某甲打架。韩某某随即邀约与其一起喝酒的被告人游某某、郑某某、张某甲、刘某甲以及何某某(已判)、王某丙(已行政处罚)、王某丁(已行政处罚)赶到石板中心幼儿园篮球场。至2019年8月2日0时许,双方近二十人聚集在石板中心幼儿园门口的篮球场上高声谩骂,相互斗殴,直至警察赶至现场后才相继逃窜,斗殴行为致王某甲、王某丙、周某某软组织损伤。
案发后,被告人游某某于2019年8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何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刘某甲、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刘某甲、游某某伙同他人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游某某、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丹
检察官助理:周青青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刘某甲、游某某现在家候审,郑某某联系电话:1512035****,张某甲联系电话:1760852****,刘某甲联系电话:1827540****,游某某联系电话:18275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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