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7〕257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村**号**房,暂住深圳市龙华新区**村**栋**房。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7年5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暂住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区**大厦**房。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7年5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取得特种烟草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租用深圳市福田区嘉福花园负一层停车场仓库,多次将从口岸“水客”以及上线被告人张某某处购得的大量香港非法进口卷烟储存于上述地点,后加价在大陆市场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2017年5月25日,民警联合深圳市福田区烟草专卖局人员在上述地点内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当场缴获“万宝路”、“红双喜”、“中南海”等各类品牌非法进口卷烟共计12127条(经鉴定为真品,总价值为1729362元);并当场抓获正前来销售非法进口香烟的被告人张某某,另外从张某某驾驶的1台骊威牌小轿车(车牌:粤B0****)后尾箱内缴获准备销售的“万宝路”、“红双喜”、“CAMEL"等各类品牌非法进口香烟共计527条(经鉴定为真品,总价值为949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卷烟(已没收)、扣押车辆;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卷烟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中郑某某情节特别严重,张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杨
2017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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