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公诉刑诉〔2019〕44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户籍所在地麻城市**镇**村**组***号,租住赣州市章某某沙河镇**大道**市场对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某哥,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户籍所在地宁都县**乡**村**组,租住赣州市章某某沙石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户籍所在地宁都县**镇**村**组,现住赣州市章某某**华庭**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廖某某、曾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郑某某、廖某某的盗窃犯罪事实
(1)2019年3月、4月,被告人郑某某、廖某某多次单独或者结伙到赣州市章某某沙石镇杉杉奥特莱斯工地、赣州市章某某水南镇九曲河路K3地块返迁房工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台湾城工地等工地盗窃钢管扣件。
(2)2019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廖某某、熊某某(在逃)等人三次结伙到赣州市章某某水南镇九曲河路K3地块返迁房工地、章某某赣南大道与京九路交汇处巨亿城工地,用事先备好的线剪将电缆线剪成小段后装入蛇皮袋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格合计为人民币56118元。
2.被告人曾某某的犯罪事实
(1)盗窃犯罪事实
2019年2月,被告人曾某某租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组**号民房的一楼房间,用于郑某某、廖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存放偷来的钢管扣件。同年3月14日和3月28日,曾某某两次过来一楼房间用三轮车将存放的钢管扣件拉走卖掉,曾某某两次向郑某某等人支付钢管扣件款人民币3000余元和人民币502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同年4月19日,公安民警在一楼房间内查获郑某某等人偷来的40蛇皮袋钢管扣件(价格人民币6494元)。
综上,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的盗窃数额合计人民币14514元。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
2019年4月,被告人曾某某明知郑某某、廖某某等人的电缆线是偷来的,两次帮助郑某某卖掉偷来的电缆线(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1818元)。
2019年4月18日,公安民警在赣州市章某某**镇**村**号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廖某某,并当场扣押涉案钢管扣件40蛇皮袋(重量1.804吨)。2019年5月23日,公安民警在赣州市章某某**路附近抓获被告人曾某某。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候某峰、温某、肖某华、葛某民、薛某珍、熊某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郑某某、廖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陈某某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某某事前与盗窃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曾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曾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系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发生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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