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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侯某某盗窃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2001********,汉族,中专文化,辽阳市人,现住太子河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2000********,汉族,高中文化,辽阳市人,现住白塔区**路**号,系沈阳**在读**,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侯某某经预谋后四次驾车到白塔区东五道街一啤酒批发部门前、太子河小学附近街边盗取啤酒箱,并将啤酒箱到超市进行贩卖。

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同刘某某经预谋后驾车在白塔区东五道街一啤酒批发部门前盗取啤酒箱,并将啤酒箱到超市进行贩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邹某某、姜某某陈述;

3、证人刘某某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侯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侯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修俊

检察官助理:董雪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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