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19〕1407号
被告人郑建华,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黔东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现住贵州省凯里市**园**栋**单元**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被告人邹某甲,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金阳会展城A区**组**栋**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邹某乙,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园**栋**楼**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建华、邹某甲、邹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3月15日至4月15日、自2019年5月30日至6月28);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3月1日至15日、自2019年5月16日至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被告人郑建华开始在凯里做医疗器械生意,并于2014年2月28日在凯里注册黔东南州恒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华),该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申请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份,郑建华通过微信结识“陆某某”(身份尚未查实),并从“陆某某”处学到如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此后,郑建华便开始以黔东南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向其他企业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手续费牟利。
为牟取更多非法利益,郑建华又先后用刘某某身份证填报法定代表人信息,于2016年9月29日在凯里注册贵州安泰德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用其本人身份证填报法定代表人信息,于2017年8月31日在凯里注册黔东南政毅菲商贸有限公司;并伙同“陆某某”用他人身份证填报法定代表人信息,于2016年10月27日在凯里注册贵州福泰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在凯里注册贵州欧阳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这4公司名义向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4家公司注册成立之后,均已申请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申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郑建华伙同被告人邹某甲、被告人邹某乙及“陆某某”等人分别以黔东南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贵州**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黔东南**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福泰康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欧阳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24家企业共计392份,金额34736797.42元,税额5905255.47元。受票企业已将上述发票中的379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5718123.28元。其中,经税务机关审核,196份发票作进项转出,税额3020505.23元。共计造成税款实际损失2697618.05元。具体如下:
一、以黔东南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1.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经被告人邹某甲介绍,被告人郑建华以黔东南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向毕节市中信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金额:988167.5元,税额:167988.5元,价税合计:1156156元。郑建华按价税合计金额的8%收取手续费,从中获利92492元。毕节市中信商贸有限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已全部作进项转出。
2.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郑建华以黔东南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向贵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金额2934146.17元,税额498804.83元,价税合计3432951元。郑建华按价税合计金额的8%收取手续费,从中获利274636.08元。贵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尚未做进项转出。
3.2016年5月至12月,被告人郑建华以黔东南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向贵州裕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金额5587985.18元,税额949957.46元,价税合计6537942.64元。郑建华按价税合计金额的7%、8%收取手续费,从中获利474958元。贵州裕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已全部作进项转出。
4.2016年7月7日,被告人郑建华以黔东南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向六盘水康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257259.83元,税款43734.17元,价税合计300994元。郑建华按价税合计金额的8%收取手续费,从中获利24079.52元。六盘水康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尚未做进项转出。
5.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郑建华以其控制的黔东南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安顺市安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170940.18元,税款29059.82元,价税合计200000元。郑建华通过收取手续费,从中获利5000元。安顺市安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已全部作进项转出。
6.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郑建华以黔东南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向贵州念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金额1966085.47元,税额334234.53元,价税合计2300320元。郑建华按价税合计金额的8%、10%收取手续费,从中获利200000元。贵州念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已全部作进项转出。
7.2016年10月至11月,经被告人邹某甲介绍,被告人郑建华以黔东南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向贵州泰忆药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1922372.65元,税额326803.35元,价税合计2249176元。郑建华按价税合计金额的7.5%、8%收取手续费,从中获利172686元;邹某甲从中获利52228.8元。贵州泰忆药品有限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尚未做进项转出。
8.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郑建华以黔东南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向六盘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904187.97元,税款153712.03元,价税合计1057900元。郑建华按价税合计金额的10%收取手续费,从中获利105790元。六盘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尚未做进项转出。
9.2017年1月,经被告人邹某甲介绍,被告人郑建华以黔东南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向贵阳永朝医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金额2275892.30元,税额386901.70元,价税合计2662794元,郑建华按价税合计金额的8%收取手续费,从中获利213023.52元。贵阳永朝医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已全部作进项转出。
10.2017年1月份,被告人郑建华以黔东南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向贵州海申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550496.45元,税额:93584.39元,价税合计:644080.84元。郑建华按价税合计金额的10.5%收取手续费,从中获利67628.5元。贵州海申商贸有限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已全部作进项转出。
11.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郑建华以黔东南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向贵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598290.6元,税额101709.4元,价税合计700000元。郑建华按价税合计金额的10%收取手续费,从中获利70000元。贵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尚未做进项转出。
12.2017年2月28日,经被告人邹某甲介绍,被告人郑建华以黔东南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向贵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1373692.32元,税额233527.68元,价税合计1607220元。郑建华按价税合计金额的10%收取手续费,郑建华从中获利128500元,占价税合计金额的8%;邹某甲从中获利32222元,占价税合计金额的2%。贵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尚未做进项转出。
二、以贵州**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1.2017年4月至11月,被告人郑建华以贵州安泰德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向贵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金额1883171.12元,税款320139.08元,价税合计2203310.2元。郑建华按价税合计金额的10%收取手续费,从中获利220331.02元。贵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尚未做进项转出。
2.2017年4月至7月,被告人郑建华以贵州****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向贵州裕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金额1709401.76元,税额290598.24元,价税合计2000000元。郑建华按价税合计金额的7.75%收取开票手续费,从中获利155000元。贵州裕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已全部作进项转出。
3.2017年4月至7月,被告人郑建华以贵州安泰德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向贵州念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1201350.45元,税款204229.55元,价税合计1405580元。郑建华按价税合计金额的8%、9%收取开票手续费,从中获利119446.4元。贵州念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已全部作进项转出。
4.2017年4月至7月,经被告人邹某乙介绍,被告人郑建华以贵州**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贵州华瑞世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868786.33元,税额147693.67元,价税合计1016480元。郑建华按价税合计金额的8%收取手续费,从中获利81320元。被告人邹某乙从中获利5082.5元。贵州华瑞世商贸有限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已全部作进项转出。
5.2017年6月8日,被告人郑建华以贵州****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向贵州海申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505064.32元,税额85860.93元,价税合计590925.25元。郑建华按价税合计金额的10%收取手续费,从中获利59092.5元。贵州海申商贸有限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已全部作进项转出。
6.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郑建华以贵州**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六盘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328205.13元,税额55794.87元,价税合计384000元。郑建华按价税合计金额的10%收取开票手续费,从中获利38400元。六盘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尚未做进项转出。
7.2017年4月,经被告人邹某乙介绍,被告人郑建华以贵州**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广东康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797076.92元,税额135503.08元,价税合计932580元。郑建华通过收取手续费,从中获利74606元,占价税合计金额的8%;邹某乙从中获利4663元。广东康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尚未做进项转出。
8.2017年4月至6月,经被告人邹某乙介绍,被告人郑建华以贵州**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广东仙海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金额1953461.61元,税额332088.39元,价税合计2285550元。郑建华通过收取手续费,从中获利182800元,占价税合计金额的8%;邹某乙从中获利11395.35元。广东仙海药业有限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尚未做进项转出。
9.2017年4月至7月,经被告人邹某乙介绍,被告人郑建华以贵州安泰德康医疗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青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514452.99元,税额87457.01元,价税合计601910元。郑建华按价税合计金额的8%、9%收取开票手续费,从中获利49603元;邹某乙从中获利3009元。
10.2017年5月至7月,经被告人邹某乙介绍,被告人郑建华以贵州**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718205.14元,税额:122094.86元,价税合计:840300元郑建华按价税合计金额的8%、9%收取开票手续费,从中获利72344元;被告人邹某乙从中获利11686元。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尚未做进项转出。
三、以黔东南**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1.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郑建华以黔东南**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向贵州裕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90769.24元,税额83430.76元,价税合计574200元。贵州裕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其中2份发票(发票号02142681、0214****,金额:195555.56元,税额33244.44元,价税合计:228800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已作进项转出。另外3份发票未向税务部门认证、申报。
2.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郑建华以黔东南**商贸有限公司向贵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1277929.93元,税额217248.07元,价税合计1495178元。郑建华按价税合计金额的10%收取手续费,从中获利149517.8元。贵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尚未做进项转出。
3.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郑建华以黔东南**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向六盘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388888.8元,税额66111.2元,价税合计455000元。郑建华按价税合计金额的10%收取手续费,从中获利45500元。六盘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尚未做进项转出。
四、以贵州福泰康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1.2016年11月27日,被告人郑建华伙同“陆某某”以贵州福泰康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向庆阳**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98631.63元,税额84767.37元,价税合计583399元。庆阳**商贸有限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已全部作进项转出。
2.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郑建华伙同“陆某某”以贵州福泰康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向秦皇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57896.58元,税额26842.42元,价税合计184739元。秦皇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已全部作进项转出。
3.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郑建华伙同“陆某某”以贵州福泰康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向贵州**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79487.18元,税额30512.82元,价税合计210000元。贵州**科技有限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尚未做进项转出。
4.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郑建华伙同“陆某某”以贵州福泰康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向贵阳南明**石化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99487.18元,税款33912.82元,价税合计233400元。贵阳南明**石化有限公司未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5.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郑建华伙同“陆某某”以贵州福泰康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向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43201.71元,税额7344.29元,价税合计50546元。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该份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已全部作进项转出。
6.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郑建华伙同“陆某某”以贵州福泰康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向遵义市安达**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271794.87元,税额46205.13元,价税合计318000元。遵义市安达**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尚未做进项转出。
7.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郑建华伙同“陆某某”以贵州福泰康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向六盘水**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92923.08元,税额32796.92元,价税合计225720元。六盘水**工贸有限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已全部作进项转出。
五、以贵州欧阳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1.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郑建华伙同“陆某某”以贵州欧阳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贵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71794.87元,税额29205.13元,价税合计201000元。郑建华按价税合计金额的10%收取开票手续费,从中获利20100元。贵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将其中1份发票(发票号00494945,金额80170.94元,税款13629.06元,价税93800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尚未做进项转出。另外1份发票未向税务部门认证、申报。
2.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郑建华伙同“陆某某”以贵州欧阳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向贵州裕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855300元,税额145401元,价税合计1000701元。被告人郑建华按价税合计金额的7%收取开票手续费,从中获利70000元。贵州裕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已全部作进项转出。
2016年5月份以来,为抵扣黔东南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贵州**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的销项税额,郑建华又从其他企业大量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州福泰康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份以来均未申报增值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贵州福泰康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欧阳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印章、欧某某、叶某某、施某某等人的印章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冷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郑建华、邹某乙、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建华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邹某甲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邹某乙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家桃
2019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郑建华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被告人邹某乙、邹某甲现在家,联系电话:1508603****、1338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5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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