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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郎某某等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694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拒不申报财产,于2013年7月19日、2015年2月11日、2019年2月26日先后三次分别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鲍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拒不申报财产,于2014年6月5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鲍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郎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郎某某、鲍某甲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4月注册成立杭州富阳**纸业有限公司(简称富阳**纸业),法定代表人为鲍某甲,后二人离婚但仍共同生活并经营公司。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郎某某、鲍某甲及富阳**纸业因拖欠姚某某、陈某某、丁某某借款被提起民事诉讼,富阳法院判决被告人郎某某、鲍某甲归还姚某某欠款50 000元(人民币,下同),判决被告人郎某某及富阳**纸业归还陈某某欠款48 600元,判决被告人郎某某归还丁某某欠款20000元,判决生效后均未履行。富阳法院经姚某某、陈某某、丁某某申请依法对被告人郎某某、鲍某甲及富阳**纸业强制执行,后被告人郎某某、鲍某甲及富阳**纸业只履行了姚某某7 976.2元、陈某某6 500元、丁某某9 650元,至今尚有94 473.8元(姚某某42 023.8元、陈某某42 100元、丁某某10 350元)未履行。在强制执行期间,被告人郎某某的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先后4次共汇入86 470元,富阳**纸业的中国建设银行富阳支行账户内先后5次汇入92 584元,均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报,并挪作他用,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司登记情况、变更登记情况、公司章程,民事判决书、立案审批表、移送执行表、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执行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案件列表,银行交易记录、关于退还郎某某租赁款的凭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函,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陈某某、白某某、鲍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郎某某、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鲍某甲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童冬凤 

                                  检察官助理:任尔腾   

2020年8月6 日

附:

1.被告人郎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被告人鲍某甲现住原处(联系电话152********)。

2.被告人郎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被告人郎某某的《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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