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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郎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82********,汉族,出生地为河北省邯郸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北省邯郸市**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郎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广场**宿舍,趁宿舍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周某某放在该宿舍床上的一台雷神911MP型手提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71元),并将电脑藏在宿舍内的一张床垫里,被害人周某某发现电脑被盗后即报警,在公安人员到现场调查时,被告人郎某某主动承认盗窃事实,并将藏匿的电脑交出,随后被公安人员带回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盗电脑等物证。破案报告书等书证,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被告人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郎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拘役六个月以下,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颖

2020年1月9

附:

1.被告人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5张。

3. 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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