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镇雄县**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郎某某驾驶云C5R555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镇雄县乌峰镇凤翅巷驶往镇雄县粮食局,10时15分许,途经镇雄县**路段时,与行人朱某某发生接触,致行人朱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镇雄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郎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郎某某的供述;2、司法鉴定结论,事故认定书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其具有投案自首,赔偿了受害人家属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郎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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