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4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巷**号**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4月25日被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因吸毒,分别于2014年6月7日、2014年7月10日、2014年8月2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二十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毒,于2016年3月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3月 15日解除。被告人郁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郁某某在江苏省连云港市**医院门口,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销售冰毒4克。
2019年3月10日,经被告人郁某某介绍,刘某某、耿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在连云港**医院门口,以人民币1200的价格向刘某某销售冰毒1克。
2019年3月22日, 经被告人郁某某介绍,刘某某在连云港**医院,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销售冰毒2克。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综上,被告人郁某某共计贩卖冰毒3次,合计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常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违反社会管理握秩序,贩卖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玲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郁某某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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