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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郁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812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89********,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郁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76****号小型越野客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越秀北路东升东路口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郁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郁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凌燕

检察官助理:祁军晖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郁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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