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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甲赌博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234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8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户,住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号,2020年6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甲于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明知何某某(已起诉)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仍多次帮助其收注登记、结算以及交接赌资,并收取一定比例的赌注作为提成从中获利。被告人邹某甲通过现金、微信支付等方式帮助何某某接收下线赌客张某某、区某某、邹某甲等7人的投注,据统计,其接收上述7名下线赌客投注后交给何某某的投注额为人民币58040元,何某某赔付的资金为人民币24804元,累计交接的赌资为人民币82844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张某某、区某某、邹某乙等人等人的证言;

3、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邹某甲虽不具备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兴

                                  检察官助理:黎凤媚                       

                                   2020年10月16日

 

附注: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随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依法扣押的涉案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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