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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5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大站镇***,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大站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和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英德市英城桥西路人民大桥路段,自英德市区往大站镇方向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被害人欧阳某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邹某某、欧阳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欧阳某某经鉴定为轻伤一级。经委托广东祥正司法鉴定所对邹某某血液进行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156.8mg/100ml。邹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飞燕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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