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48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街道**村**组**号。因强奸嫌疑,于2020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2020年5月18日晚在微信群聊天相约喝酒,后两人加微信好友,邹某某开车前往龙岗区接被害人李某某,再和辜某某等五人一起去深圳市光明区**街道**广场**酒吧喝酒聊天。次日4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和辜某某将醉酒的被害人李某某带至**酒吧附近的**酒店,由邹某某在前台开好**房间,随后辜某某和李某某进入酒店,李某某在前台登记身份信息。辜某某和李某某与邹某某一同上楼,辜某某将李某某扶进**房后随即离开。被告人邹某某趁李某某从房间洗手间出来之际,将李某某按倒在酒店床上对被害人亲吻、抚摸,并脱掉李某某的内裤,意图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李某某挣扎反抗,咬伤邹某某左肩,用手抓伤邹某某的手臂。邹某某使用暴力弄伤李某某眼角等部位。因李某某的强烈反抗,邹某某放弃和其发生性关系。期间李某某用手机微信联系张某某并发送定位位置,请求张某某帮其报警。张某某于5月19日5时21分电话报警,民警接警后到达**房将邹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邹某某右肩部外侧挫伤肿胀,左前臂前侧两处划伤,该损伤评定为未达轻微伤。被害人李某某眼部外侧擦伤,左小腿内侧皮下出血,该损伤评定为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受案登记表、伤情照片、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的初诊门诊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辜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照片及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酒店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意图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诗祺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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