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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强奸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蓬莱市**街道**街道**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4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蓬莱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邹某某于2012年12月31日深夜1时许,自蓬莱市***小区下班途中骑摩托车行至蓬莱市**村北时,碰到独自在路边行走的受害人柳某某,以用摩托车顺路将柳某某送回家中为由诱骗柳某某上了摩托车。后邹某某将柳某某带至其位于蓬莱市**街道办事处**村**号自己家中,将街门栓死后,在其家中西屋违背柳某某意志,采取语言胁迫、暴力胁迫等手段将柳某某强奸。后柳某某于2012年12月31日凌晨3时30分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琨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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