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53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2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9月期间,夏某某(已起诉)利用从“小B”处获得皇冠赌博网站代理账号K1635招募被告人邹某某作为下级代理(登2账号sk207、sk208、sk209、sk229)。被告人邹某某发展覃某某{(在逃)使用sk207账号}、陈某某{(在逃)使用sk208账号}、宾某某{(在逃)使用sk229账号}、杨某某{(已刑拘)使用sk209账号并用sk209登2账号开出了(sk220990、sk2998、sk2286、sk2285、sk2261)5个登3账号作为下级代理且发展了会员何某某(在逃)}共同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2737635.8元。被告人邹某某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从网络赌博中分成获利,占总下注额的一成。
2019年7月10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柳州市城中区滨江东路观景台处将被告人邹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韦纳新
代检察员:熊欢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1册和检察卷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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