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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3时许,在承德县下板城镇大平台二少爷烧烤店内,被告人邹某某与烧烤店老板李某某在雅间内喝酒时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后邹某某用啤酒瓶子无故殴打被害人冯某某和佟某某。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头皮裂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头皮下血肿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春光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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