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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陈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村委**村**号。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和县**镇**村委**村**村**号。2019年2月1日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陈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单独或通过发展被告人邹某某作为其下线代理方,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先后向被告人邹某某、开卡人栾某某收买到配套有U盾、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开户人身份证等信息资料的信用卡共12张,并进一步倒卖给他人。其中,被告人陈某某直接向被告人邹某某收买对方名下的信用卡6张,卡种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各1张;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发展被告人邹某某作为其下线代理方,从被告人邹某某手中溢价收购到对方向开卡人栾某某收买的6张信用卡,卡种分别系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以及交通银行信用卡各1张。嗣后,上述被倒卖信用卡中一卡号为62178561000********户名为栾某某的中国银行卡于2019年1月6日,收取到诈骗被害人徐某某在晋江市**镇**村“恒琪”公馆,被人以“冒充社保局、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诈骗走的赃款共计人民币25860元。

2019年1月16日20时,被告人邹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路**号“一网打进”网吧内,被抓获归案;同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安徽省和县郑蒲港新区“祥生”售楼部门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一部的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开户信息、交易流水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被告人相互辨认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邹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光盘玖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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