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富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暂住富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因经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富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绰号阮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富某某**镇**小区**栋**单元**号。2018年12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20年1月6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富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王某某、阮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富某某富世街道釜江大道商业广场停车时与一路人发生了语言争执,邹某某认为对方不应骂自己开凯迪拉克车子了不起,心里不满,想要邀约人员去找对方说事。邹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王某某、阮某某等人,阮某某得知消息后又打电话邀约文某某、陈某某等人。人员到场后,邹某某指使阮某某、王某某拿上两根木棒,带着阮某某、王某某等八人前往富某某富世街道釜江大道东段369号4栋附301号“纵贯线音乐会所”VIP包间寻找骂自己的人,邹某某首先质问是谁骂了自己,被告人王某某见被害人钟某某起身,立即用木棒向钟某某的头部打去,致钟某某受伤,造成其左侧额颞顶骨和颞骨颧突粉碎性骨折、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和硬膜外出血、蛛网膜下出血等伤情。牟某某在现场劝阻时,邹某某用拳头对其面部进行击打。
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钟某某左侧额颞顶骨、颞骨颧突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硬膜外出血,评定为轻伤一级;蛛网膜下腔出血评定为轻伤二级;头部瘢痕评定为轻微伤。综合评定被害人钟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被抓获到案,邹某某自动到案,王某某投案自首。邹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医药费及其损失51000元,被害人对邹某某予以谅解;阮某某、王某某的家属各自赔偿被害人损失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及到案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赔偿损失资料、刑事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张某甲、郑某某、张某乙、陈某某、文某某、吴某某、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邹某某、王某某、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王某某、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王某某、阮某某结伙,借故生非,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邹某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阮某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酌定从轻处罚;在缓刑考验期内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判处的刑罚与本次犯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建议对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撤销原犯开设赌场罪的缓刑,开设赌场罪判处的刑罚与本次犯罪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梅
2020年4月21日
附:
1.三名被告人羁押于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