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邹某某(绰号“四哥”),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现住址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3月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赌博于2017年8月17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5日被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清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老李”),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顺昌县,现住址福建省顺昌县**乡**村**路**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89年11月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伐林木罪,于1992年12月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5月被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清流县公安局从龙岩监狱押回重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曾某某(已判决)、彭某甲(已判决)及被告人邹某某等人商议以后,在清流县**镇**村**段**村茶油厂后山等地野外山头开设赌场,组织清流本地及外地参赌人员以扑克牌“天地杠”方式赌博,罗某某(已判决)后来入股曾某某、彭某甲、邹某某等人上述赌场。彭某乙(已判决)、陈某甲(已判决)、陈某乙(已判决)、黄某某(已判决)及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明知曾某某、彭某甲、邹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仍然接受雇佣到赌场上帮忙做事。其中:曾某某、彭某甲、邹某某、罗某某为赌场股东并在赌场上做庄;彭某乙负责抽取“水钱”及现场管理,同时负责发放外地参赌人员的住宿费及工资等;陈某甲负责在赌场上现场维持秩序及帮忙吃赔钱;陈某乙、黄某某在赌场内外望风;李某某骑摩托车接送参赌人员。该赌场开设期间,每天分上、下午两场,每场参赌人数10至30人不等,参赌人数累计达120人以上。赌场按赌资的5%-7%向庄家抽“水钱”,每日抽“水钱”少时一二千元,多时上万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三万元以上。
被告人邹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在龙岩监狱服刑完毕出狱时被清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被清流县公安局从龙岩监狱押回重审。到案后,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押回重审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彭某甲、罗某某、陈某甲、彭某乙、陈某乙、黄某某、彭某乙、邱某某、谢某某、余某某、雷某某、曾某某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赌场照片、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等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主犯;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至十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春
2020年1月19日
附:
1.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2.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清流县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