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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邸某诈骗案)(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19〕841号

被告人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庙**村**庙**村**号,2018年6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5日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邸某某明知高某(另案处理)以支付首付款方式诈骗药商中药材的情况下,为获取更多高利贷利息,多次向高某某出借高利贷作为高某某诈骗药商药材的首付款,后将部分诈骗来的中药材低价销售套取现金。被告人邸某以该方式在本市共诈骗郑某某、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谢某某6名药商价值24.929万元的药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邸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孟欣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邸某某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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