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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邸某某、王某甲滥伐林木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邸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7281961********,小学文化,户籍地诸城市**街道**村**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10251983********,户籍地黑龙江省林口县**乡**村**号,2020年9月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邸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被告人王某甲。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因拆迁需要向朋友王某乙的妻子袁某某借用位于本市**街道**村村后一养殖院(该院土地系刘某某自本村租赁),后未经林木权利人许可、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让被告人邸某某将院外31株杨树采伐,获利2万余元。经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勘验,邸某某采伐林木立木材积为12.051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2、证人孙某某、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邸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邸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王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邸某某、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邸某某、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件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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