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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2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住单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单县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大型半挂货车,在单县**有限公司西大门东侧第一条南北水泥路上自南向北倒车时,将同向行走的孙某某撞倒后碾压致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由单县公安局行动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倒车时疏忽大意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庆阳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4.《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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