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住址安徽省肥东县**镇**组,住址**。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镇**小区内部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在小区15号楼下交叉口路段处,张某某驾车准备左转弯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撞到前方杨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造成两车受损以及杨某某受伤(经鉴定评定为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弃车逃逸。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经依法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项良诚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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