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路**幢**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邵某某作为昆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置业顾问,于2018年11月10日被公司开除,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邵某某以租房名义,私自收取被害人李某某租房款4800元,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邵某某以租房名义分别收取被害人马某某3900元、雷某某4200元、华某某4800元房租后均未归还,以购房意向**的名义分别收取被害人许某某5000元、陈某某2000元、唐某某10000元、秦某某意向金2000元均未归还,共计人民币3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记录、收条、租房合同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程云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