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天津市,身份证号码1202251999********,满族,中专,住天津市蓟州区**村**区**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3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在闲鱼网站上发布虚假销售手机的信息,诱导被害人张某甲直接转账以及脱离闲鱼平台进行交易,并通过虚假发货诱骗张某甲追加打款,张某甲先后通过闲鱼平台付款2700元、通过微信付款2800元后发现被骗,共计5500元。邵某某使用相同方式于2020年2月分别骗取马某某3500元、骗取汪某某5100元;于2019年2月骗取钟某某3280元;于2019年7月同时骗取赵某某、王某甲1600元;于2019年8月骗取王某乙3200元;于2019年9月分别骗取王某丙3000元、骗取张某乙5000元。邵某某共计诈骗8起9人,金额合计31780元。案发后,邵某某退赃3158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317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检察官助理:成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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