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3027196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乡**村,住本村**号。2014年1月28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上网追逃,2016年3月17日投案并执行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再次被安平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8月23日投案并于当日被安平县公安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11月4日归案由安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20年8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14日安平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经审查查明:2010年4月份至2011年10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安平县境内石油输油管道上,通过打孔的方式盗窃原油四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10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伙同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安平县程油子乡段佐村村南坟地214号桩-40米处输油管道上打孔盗窃原油。盗窃过程中,被告人邵某某找人负责挖坑、打孔和销脏,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负责放哨。本次盗窃造成现场遗留原油3.75吨,价值22724元。
2、2011年9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与刘某某、杨某某等人预谋,在安平县程油子乡钦什村217号桩-100米处输油管道上打孔盗窃原油,后因在盗窃实施过程中原油泄漏未遂。盗窃过程中,被告人邵某某负责打孔,刘某某等人负责放哨。
3、2010年4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安平县程油子乡中佐村北208号桩+200米处输油管道上打孔盗窃原油,在挖坑期间石油管道巡线人员发现邵某某等人停放在附近的红色面包车并取走车钥匙,邵某某、王某某等人持械要回钥匙后驾车离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与辩解
(五)辨认笔录
(六)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伙同他人在实施盗窃石油原油行为过程中,采用打孔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输油管道设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鹏光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安平县看守所
2、侦查卷5册、检察审查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