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3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36********,汉族,文盲,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住河东区**镇**村。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邵某某在河东区**镇**村一闲院中种植罂粟2142株。2020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邵某某种植的罂粟依法予以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现场勘查等笔录;证人王自来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艳春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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