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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164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镇**路**号,现住苍南县**镇**村**路**号**单元**室。因吸毒于2014311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519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97****小型普通客车,由浙江省龙港市龙金大道礼品城旁往苍南县钱库镇东社村方向行驶。当日0时55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途经苍南县宜山镇龙金大道与宜山大道路口处,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规定,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饮酒驾驶核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传芳

检察官助理:杨扬许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邵某某联系电话:18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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