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现住故城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邵某某驾驶冀T*****小型汽车沿郑口镇运兴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岸芷花园后边的小桥附近邵某某看到前边交警查酒驾,然后邵某某就驾车沿凤凰小区后边的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随后邵某某被围堵的交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探测器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287mg/100ml,随后邵某某被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邵某某的血液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结果为376.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 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
1、 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
1、 鉴定意见:被告人血液检测结果。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永臣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本案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告知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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