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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王某某运输毒品案)_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5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号院**,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6月22日因犯窝藏罪,被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41988********,汉族,高中文化,私企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07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5日向张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3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白色起亚轿车(车牌号蒙D1****)与其朋友白某某(另案处理)从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出发到河北省邯郸市找张某某(另案处理),欲将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从河北省邯郸市运至张家口市宣化区,当日下午张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商议由王某某开车帮助运输。次日凌晨,三人驾驶藏有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白色起亚轿车(车牌号蒙D1****)与白某某从邯郸返回张家口,途中发现有车跟踪,因怕所藏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被查,行至张家口市宣化区洋河南镇头台子村,张某某从该车后备箱内取出藏有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汽车轮胎,并将轮胎藏匿于头台子村环村街南二路6号与8号中间的巷子内后逃走。邵某某驾车与王某某、白某某行至张家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化二大队车辆管理所院内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在该巷子内将藏匿的汽车轮胎查获,从车胎内提取甲基苯丙胺两袋,甲基苯丙胺片剂20片。经张家口市计量测试所测试,查获的两袋甲基苯丙胺净重分别为996.91克、18.346克;经张家口市物证鉴定所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两袋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4%、74.5%。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经张家口市计量测试所测试,每片净重0.1867克;经张家口市物证鉴定所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2019年1月31日,公安机关对邵某某租住处(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进行搜查,缴获甲基苯丙胺净重4.301克;经张家口市物证鉴定所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甲基苯丙胺、汽车轮胎、汽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高速收费凭条、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张某甲、刘某某、白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供述与辩解;5.理化检验报告、测试证书、尿检报告、物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指认、搜查、辨认、取样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非法运输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018.9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四萍

                                     助理检察员:赵艳飞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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