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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徐州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副所长,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栋**室。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徐州市泉山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拘留,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执行。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执行。

本案涉嫌受贿罪由徐州市泉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部分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徐州市泉山区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受贿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邱某某在担任徐州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副所长期间,利用负责辖区内治安案件办理、行业管理、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王某甲、张某甲、崔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现金、购物卡、手机,折合共计人民币169476元,并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为上述人员通风报信、不依法履行查处义务等方面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2014年5月,被告人邱某某明知王某甲、张某甲经营的钟鼓楼“**”电玩城为涉赌场所,仍收受王某甲安排张某甲以祝贺其提拔为分管治安的副所长为由给予的人民币3000元;

2.2014年中秋节、2015年春节、2017年春节,被告人邱某某收受王某甲安排张某甲以逢年过节为由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4000元;

3. 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邱某某在徐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查处钟鼓楼“**”电玩城后,以接处警为由向王某甲索要人民币5000元每月,先后14次收受王某甲、张某甲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70000元,并为二人通风报信、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4.2015年下半年及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邱某某先后两次向王某甲、张某甲索要手机,后收受二人所送的价值人民币5788元的苹果6PLUS手机和价值人民币7188元的苹果7PLUS手机各一部;

5.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邱某某收受计划在银座商城负一层开设电玩城的崔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00元,并为该电玩城在日常检查方面提供帮助;

6.2015年中秋节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邱某某先后多次收受崔某某安排张某丙(另案处理)逢年过节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8000元;

7.2015年春节至2016年中秋节,被告人邱某某先后多次收受徐州市**KTV经营者蒋某某逢年过节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8000元,并为该KTV在日常检查方面提供帮助;

8.2014年中秋节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邱某某先后多次收受徐州市**KTV经营者张某乙逢年过节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000元,并为该KTV在日常检查方面提供帮助;

9.2017年10月,被告人邱某某收受张某乙以祝贺其结婚为由给予的人民币5000元;

10.2014年中秋节至2016年春节,被告人邱某某先后多次收受徐州市**洗浴中心经营者邵某某逢年过节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8000元;

11.2015年,被告人邱某某收受汉庭酒店**店店长马某某给予的人民币4000元,并为汉庭酒店**店二次装修后顺利营业提供帮助;

12.2016年春节,被告人邱某某收受马某某面值人民币500元的家乐福购物卡一张;

13.2016年,被告人邱某某收受马某某受某茶社老板委托给予的人民币10000元,并为该茶社在经营方面提供便利;

14.2015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邱某某先后多次收受**商务会所经营者王某乙(另案处理)安排王某丙逢年过节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为**商务会所在日常检查方面提供帮助;

15.2016年12月,被告人邱某某接受吸毒人员凌某某妻子张某丁的请托,帮助凌某某在行政拘留期间办理结婚请假审批手续,事后收受张某丁给予的金鹰商场购物卡8张,面值共计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邱某某于2018年2月至12月,向市廉政账户和中共徐州市纪委徐州市监委派驻第二十纪检监察组上交赃款共计人民币41000元;于2019年4月24日退缴赃款人民币1284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命文件、徐州市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提供的治安大队工作职责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甲、张某甲、崔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4年5月至2018年间,被告人邱某某在徐州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担任副所长期间,明知王某甲在徐州市云龙区大同街钟鼓楼“**”电玩城、银座商城负一层电玩城内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5月至2017年7月间,公安机关收到关于**电玩城、银座商城负一层电玩城涉赌警情共计约40条,被告人邱某某仍利用职务之便,在履行查处职责过程中,采取通风报信、弄虚作假等方式,多次包庇、纵容王某甲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分述如下:

1.2015年5月,徐州市公安局**派出所对王某甲、张某甲在徐州市云龙区大同街钟鼓楼“**”电玩城经营的赌博机进行查处,查扣捕鱼赌博机主板两块。被告人邱某某在明知该电玩城的实际经营者为王某甲的情况下,仍然对冒名顶替的陈某某进行行政处罚,且未对电玩城开设赌场的情况进行进一步侦查,导致王某甲等人逃避公安机关的查禁;

2.2016年上半年,徐州市公安局**派出所对王某甲、崔某某在银座商城负一层电玩城合伙经营的赌博机进行查处,并查扣赌博机主板。后被告人邱某某作为分管治安的副所长没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时任**派出所所长杨某某(另案处理)的指示下仅对该电玩城做罚款处理,并将赌博机主板返还,且没有将该案件录入公安机关办案平台;

3.2018年5月,被告人邱某某在得知**县公安局办理程某某等人涉黑案件后,为使王某甲等人逃避查禁,指使辅警赵某某向张某甲通风报信,企图让王某甲等人外出躲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卷宗复印件、接处警记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甲、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丹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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