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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4〕104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1********,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住安徽省砀山县**区**村。被告人邱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砀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9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邱某甲因琐事和被害人邱某乙发生纠纷并撕打,致邱某甲将邱某乙肋骨骨折打伤,经砀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因邱某甲有精神病史,经安徽省淮海司法鉴定所鉴定,邱某甲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全缓解期),具有限定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申请书、归案情况等书证;

2.证人邱某丙、邱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 梅

检察员:信芳芳

2014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羁押在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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