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成都市新都区人,务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街**号,现住址:成都市新都区**镇**路**园**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0年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将从他处获得的一支气枪及数枚气枪铅弹存放在其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镇**路**园**栋**单元**楼**号的家中。2019年11月3日,民警在上述房屋内现场查获气枪一支、气枪铅弹3370枚。经鉴定:送检气枪不具有致伤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送检子弹3370枚均为自制气枪铅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被告人邱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向蓉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8408****);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