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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重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乡**街**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镇**小区**号。因涉嫌重婚罪,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1月3日因威胁他人安全被罗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邱某某于1982年6月1日在广东省廉江市塘蓬镇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廖某某登记结婚,邱某某与廖某某先后于1984年、1986年、1990年共生育有二女一子。1983年,邱某某独自来到广西宜州市**乡**街经商,之后邱某某认识韦某某,双方以夫妻名义在韦某某家同居生活,并于1988年**月**日生育有一女,2012年3月30日邱某某与韦某某在宜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直至2019年9月10日,邱某某与廖某某才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高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7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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