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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38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52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以来,夏某某、廖某某(已判决)等人共谋后成立重庆*甲咨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重庆*乙公司),下辖市场部、行政部和渠道部。其中市场部由严某某(已判决)担任总监,市场部下辖四个业务组,其中被告人于2018年1月3日开始担任四组的业务经理,具体负责督促指导本组业务员开展业务,同被害人签订融资服务协议并代收服务费,并对本组业绩提成。业务员负责冒充平安普惠工作人员以低息快速贷款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到*乙公司办理贷款。行政部负责*乙公司的业务员招聘、员工考勤、业绩统计、工资发放、发放被害人电话名单等工作。渠道部具体负责办理虚假流程、谎称因被害人原因无法办理贷款拒不退还被害人预交的服务费用。

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明知被害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采用为被害人办理虚假银行审核、被害人提交资料不合格等拖延手段,不退或者少退被害人缴纳的贷款服务费,从而达到骗取被害人贷款服务费的目的。其中,邱某某涉嫌诈骗11次金额为人民币19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9日,被害人陈某某被邱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1000元。

2.2018年1月15日,被害人赵某某被邱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5000元。

3.2018年1月15日,被害人孙某某被邱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2000元。

4.2018年1月17日,被害人梁某甲被邱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1000元。

5.2018年1月18日,被害人任某某被邱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500元。

6.2018年1月19日,被害人李某甲被邱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1000元。

7.2018年1月20日,被害人程某某被邱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1500元。

8.2018年1月20日,被害人谢某某被邱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1500元。

9.2018年1月26日,被害人李某乙被邱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 2000元。

10.2018年1月27日,被害人袁某某被邱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2000元。

11.2018年1月29日,被害人向某某被邱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话术单、银行交易流水、融资服务合同、收据、微信转账记录、工商营业执照、退款申请表、客户流程进度表、奖惩制度、工资表、收入表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廖某某、严某某、何某某、彭某某、刘某某、万某某、犹某某、蒋某某、周某某、梁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赵某某、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19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适用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顺杰

检察官助理:舒晓梅

2020年12月25

                                      

附件:1.被告人邱某某(1858034****、1518308****)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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